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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

发布时间:2009-06-18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近期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416号)文件,对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对驾驶许可考试费、车辆及驾驶员证照收费、机动车安全检验费等部分收费项目进行了调整。二是取消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进口机动车车信息资料核查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违章停放机动车清障费、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工本费、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停止征收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等收费项目。三是规范停车车位划分和管理,机动车辆违章停放在快车道、人行道或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驾驶员又不在现场的,可由交警部门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而驾驶员在现场并主动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得强行拖车。除依法实施的行政罚款外,城市道路违章停放拖车不得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四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原则收费,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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