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药产品及相关原材料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09]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在数据上报日上午10:00以前将当日的价格变动情况通过电子邮件传至jgtkglk@sina.com。
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安排专人负责价格应急监测工作,监测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随监测数据一并报送。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