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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制定部分大气污染行为扣罚认定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5-05-26      来源:焦作市投资公司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日前从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焦作市加大大气污染处罚力度,制定了部分大气污染行为的扣罚认定及标准。
  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工业企业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场,要按照规范建设“三防”措施。7月11日起,焦作市对各地工业企业堆场防扬尘措施进行督查,对堆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每发现一家扣罚当地财政10万元。
  露天有烟烧烤油烟污染防治方面。在文昌路(含)以西、怡光路(含)以东、南海路(含)以北、影视路(含)以南区域发现露天有烟烧烤的,发现一处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并限期一天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每逾期一天增加扣缴0.5万元,累加计算;凡发现有烟烧烤灶具未清理或未拆除到位的,发现一处扣缴当地财政3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木炭烧烤一体机暂按每处3000元进行财政扣缴)。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监管的建筑迁拆施工工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发现一处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并限期一天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每逾期一天增加扣缴1万元,累加计算。
  餐饮门店燃煤炉灶清理及油烟净化器安装方面。凡是已完成清洁能源和油烟治理的饮食服务业固定门店出现反弹或擅自在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新建未采用清洁能源和油烟治理固定门店的,发现一家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并限期两天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每逾期一天增加扣缴0.5万元,累加计算。
  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方面。燃煤锅炉拆除标准为: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标准为:原则上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7月1日起,焦作市对各县市区燃煤锅炉拆改情况进行督查,对锅炉未落实拆改措施的,发现一家扣罚当地财政10万元。
     据了解,以上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其他专项行动的扣缴标准正在制定,待印发后以文件要求为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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