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18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启动和部署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同时发布,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标: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基本药物定价,既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