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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改委落实十项监督管理制度 细化监督办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3-10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十项制度,加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意见》和中共焦作市纪委[2004]16号《关于明确落实十项监督管理制度相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我委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落实廉政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经委党组研究,制订焦作市发改委落实十项监督管理制度细化监督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一)
 
    一、承诺主体
    委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含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二、承诺内容
      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从政。
      2、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利益。
      3、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
      4、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5、不收受任何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6、不跑官要官,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7、不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8、违反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的调查处理。
    三、承诺时间
      任命文件下达后一周内,每年元月20号前。
    四、承诺形式
      个人写出廉政承诺书,在机关政务公开栏和委局域网公示,公示后,存入本人档案。
    五、承诺监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实践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履行承诺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年底一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六、违反承诺的处理
    违反承诺,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
 
    一、报告对象
      委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委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报告事项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购买汽车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1、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2、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规模、资金来源及办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3、委党组成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办理情况在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委科级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办理情况每年底在委机关进行公开通报;委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办理情况每年底在本单位进行通报。
    四、报告方法
      1、委科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将书面报告交委监察室备案。
      2、副县以上干部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将书面报告交委监察室备案。
      3、委主要领导对个人重大事项向委党组报告,同时要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
    凡不按本规定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副县级以上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三)
 
     一、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述职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分管工作,检查报告以下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本人分管的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二)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2、在行使行政权、执法权中的廉政情况;
    3、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情况;
    4、执行中办、国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5、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6、委干部职工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要求
    1、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结合进行;
    2、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全体会议,由班子成员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述职述廉工作由委党委组织领导,委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实施;
    4、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翔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5、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戒勉谈话、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民主生活会及民主监督制度(四)
 
    委民主生活会召开一般规定一年两次,特殊情况党组可决定随时召开。
    1、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委人事科可按照上级的要求,委党组的安排,把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召开日期、召开的形式、参加的人员于二周前在政务公开栏公示。
    2、设置征求意见箱。
    3、党组书记向班子成员反馈征求意见。
    4、班子成员准备书面发言材料,书面材料的内容应按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内容准备,对征求的意见和个人查摆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5、人事科应将班子成员个人根据征求的意见、提出的改正意见和措施在政务公开栏公开。
    6、生活会一周内,人事科向被邀请参加人员通报班子、班子成员个人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7、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民主生活召开情况及报送相关材料。
 
民主生活会实行民主邀请监督制
 
    为解决民主生活会的封闭性问题,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促进班子和班子成员个人有的放矢的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提高执政能力建设,收到良好的效果,民主生活会实行民主邀请监督制。被邀请的人员民主生活会前二周通知到本人。被邀请人在党代表、老干部和机关中层、企业代表中产生,被邀请人在接到参加生活会并实行监督时,应做好参加的准备工作,主要为搜集了解机关及二级机构对委班子、班子成员的意见;对委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班子成员个人的工作、生活问题提出批评意见,监督班子成员对生活会的重视程度、发言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等。
 
干部谈话制度(五)
 
    一、谈话、谈心的主要对象
      委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委属各单位负责人
    二、谈话、谈心的内容、时间、方式
      (一)遇有下列情况适时安排与干部谈话、谈心:
      1、干部调入调出、职务升降、离岗或退休时;
      2、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诫勉、处分时;
      3、干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4、干部家中遇到特殊情况时;
      5、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出现一般性信访举报问题时;
      6、对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后需要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7、党员干部主动要求和委领导谈话、谈心时。
      一般情况下与党员干部谈话、谈心,应提前通知谈话人;如干部主动找领导谈话、谈心,应提前预约,原则上根据谈话内容和分工安排谈话、谈心活动。
      (二)时间、方式
      每周五下午为谈话、谈心日,具体时间提前约定。谈话、谈心可以在委内谈,也可以委领导直接深入基层去谈。一般情况下,以个别谈话为主,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三、谈话、谈心的基本要求
      (一)谈话领导要做到以下几点:
      1、以诚相待。以心交心,推心置腹,注意倾听谈话人的意见和想法,使其消除顾虑,敢于讲真话、心里话。
      2、有针对性。力戒空泛,注意从实际出发,针对谈话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讲求效果。
      3、耐心细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对一时思想不通的干部,要耐心说服,提高认识;对犯错误的干部,要帮助分析原因及危害,指明方向,鞭策改进;对当场能够答复解决的问题要当场答复解决,对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尽量在最短的时限内答复解决。
      4、坚持原则。按党性原则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进行谈话,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明确指出,对发现的错误要严肃批评。
      5、及时经常。谈话、谈心要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同了解掌握干部思想、工作状况和基层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及时安排,坚持经常。
      (二)谈话人要作到以下几点:
      1、开诚布公。一般性的工作谈话、谈心,要主动地把本单位的情况和自己的思想特别是履行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工作中的失误原因、打算等情况讲清楚,做到客观真实;对专题性谈话,要勇于敞开思想,阐明观点,把事情的经过、原委以及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要求讲明。
      2、珍惜机会。通过与领导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思想认识的提高。特别是对领导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要认真思考,认为正确的,要积极采纳并付诸实际行动;有异议的,要加深理解,争取形成共识;实在想不通的,要通过进一步的谈话、谈心解决思想和认识上的问题。
      四、谈话、谈心的职责分工
      委一把手负责委班子全体成员;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科室负责人及委属各单位党政领导。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六)
 
    “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凡“三重一大”事都要经过班子集体内部讨论内容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一)重大决策包括:1、确定发展改革工作全年、半年工作思路,全市经济发展规划、报告;2、确定本系统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3、编制全年经费预算;4、关系全委干部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5、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委的规章制度;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1、全委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重要岗位人事调整;2、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3、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1、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确定;2、市财政投资项目及重大项目的投资安排;3、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4、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5、大宗办公机具的购买;交通机具的增加;6、重大活动的安排;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四)大额资金标准:支出金额一个事项一次使用现金在一万元以上的或同一个事项一次使用现金不超过1万元,但一年内累计超过1万元的,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考察学习、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会议、培训、高规格公务接待等。
    “三重一大”事项的运作规程为:在集体研究讨论前,应由牵头科室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报主管领导,并征求和汇总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主管领导负责在委党组会和主任办公会议上通报提请讨论,与会人员应对提请研究讨论的事项明确表态和提出意见。委党组会决定的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主任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要充分讨论研究,由委党组书记作出决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党组书记是“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的总负责人,分管主任对各自分管科室和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
    委纪检组、监察室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运行进程实施跟踪监督,建立“三重一大”台帐,办结销号并将办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跟踪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按规定提出整改意见,提交党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财务监督制度(七)

    一、监督审核范围
      1、全面监督委机关及准予建帐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凡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资金未经审核或虽经审核但无全体审核人员签字的支出票据,审批人不予签字报销。
      2、凡符合票据管理规定的支出票据,其支出项目、标准符合上级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委财务管理制度的方可审核,否则不予审核。
    二、审核程序
      1、支出票据由经手人、主管领导签字并注明开支用途后,交办公室,由会计交财务审核小组统一审核签字,经审核小组签字盖章后,属委机关财务支出的交委财务主管领导签批,属二级机构财务支出的交委一把手签批。
      2、审核招待费票据需附来人接待申报表和就餐券,小汽车维修需有修前报告(含资金预算),维修后要有报销单据并附清单。
      3、票据审核原则上为每周六集体审核,特殊情况可由财务监督审核小组组长临时召集。
      4、监督审核小组每次活动应有记录。
    三、审核组职责
      1、财务监督审核小组成员由民主推荐产生。
      2、财务监督审核小组在委党组领导下工作,每半年向党组报告工作情况。
      3、财务审核小组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4、审核组审核票据应坚持集体审核。
      5、审核组成员应在报销的票据上签字以示负责。
    四、监督审核规定
      1、提倡勤俭节约,严格财经纪律;
      2、委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以及基本建设工程、办公设备购置、招待、会议、车辆维修等大额开支,必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3、款项支出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4、每月6日前由审核组公布上月各项财务开支情况,包括:招待费、办公费、小车费,电话费等支出情况。
 
信访问题说明制度(八)
 
      1、对委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属情节轻微、问题简单的,经委主要领导同意,由委纪检监察室发出信访通知书,要求本人就信访举报的问题做出信访说明;必要时,可责令被举报人在单位全体干部会上予以说明;
      2、信访问题说明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委纪检监察室;
      3、委纪委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被举报人确无错误的,可予了结,认为有必要为其消除影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4、被举报人确有错误但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委纪检检察室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5、问题明显且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加强领导,建立“十项” 制度长效监督机制(九)
 
    为解决监督不到位问题,提高执行力,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明确责任,决定建立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十项监督”制度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葛探宇同志担任,副组长李生琮、刘泽朋,小组成员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党总支总书记、人事科科长。
监督小组每年终应将“十项制度”监督落实情况写出专题监督报告。报告在委局域网、政务公开栏公开。
监督工作日常组组织由刘泽朋同志负责,具体监督工作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起草监督报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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