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发改收费〔2009〕544号
焦作市停车场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维持停车场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证我市市区停车场有序管理,经研究,现就你中心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继续按营业额的10%向各停车场(点)收取综合服务费,其服务费主要用于中心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及相关费用支出等。
二、你中心应加强对我市停车场所的管理,为停车场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坚持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委。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