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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术语-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09-12-16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城乡医疗救助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的医疗专项救助。2005年,我市解放区被确定为全省39个县(市、区)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之一。救助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2006年1月1日市政府印发实施了《焦作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的范围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意外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城市家庭、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对象、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因意外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
    2007年市政府又印发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2007 年7 月1 日起执行,适当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城市医疗救助起付线由500 元降为300 元,农村医疗救助起付线由300 元降为200 元;城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救助封顶线仍为5000元;由原来规定的34 种重大疾病限制之外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列入救助范围,救助比例统一为50%,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 元。患34 种重大疾病中的病种,同时又患有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者,年救助封顶线累计最高为6000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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