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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规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15-12-16      来源:价检局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市城区有关商场、超市、药店、通信运营商

近年来,在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的积极努力和广大经营者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商品和服务市场的明码标价、站台建设、行政指导等价格监管和服务工作扎实推进,成效良好,讲诚信、反欺诈、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初步形成,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一些缺点和不足。近期经市区两级检查人员初步调查发现:一是明码标价方面问题较多。有的经营者仍未明码标价,价格随口而出,随意性强;有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有的使用未经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有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有的馈赠物品标示“买一送一、买二多一”等,未标明赠品的品名、数量等;有的新进商品销售标示两种不同的价格;有的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极品价”等广告用语;有的采用虚假打折降价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二是站台建设存在漏洞。有的单位有关制度未上墙公示;有的未建立价格台账;有的投诉台未设置投诉记录簿、未记录顾客投诉情况;有的投诉台公示牌放在隐蔽处,不方便顾客投诉;三是执行行政指导制度尚有不足。有的单位促销活动不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进行行政指导;有的虽进行了行政指导但不停止执行指出的问题;有的未经指导,自行促销活动还存在价格欺诈嫌疑。这些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价格秩序,影响了经营者的形象,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元旦、春节临近,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根据《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城区各大型商场、超市、药店、通信运营商等单位郑重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要遵守《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各经营者要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使用经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价目表,标明“焦作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格式监制”字样(市区)。明码标价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者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标价宣传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说法;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极品价”等;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利用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进行价格欺诈行动;不得采取掺杂掺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质价不符的手段;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示;对降价处理销售的商品,不得虚构原价,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黄色),特别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三十日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四、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各经营单位要发挥好站台建设和物价员作用。各单位内的价格监督(管理)服务站及12358价格投诉台和专(兼)职物价员要履行价格管理职责,积极宣传物价方针政策,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解答消费者咨询,及时解决消费者反映的违价问题并向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汇报处理结果。如发现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罚。

六、各经营单位要落实行政指导制度。为有效预防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促销活动行政指导制度,各相关单位须在本单位活动前十日内将促销活动内容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进行行政指导。

各经营者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在“双节”期间集中组织市场巡查和检查,同时我局全天候24小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通过12358举报电话等形式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举报投诉,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或被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对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焦作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51215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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