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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修武县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0   文号:焦发改价管〔2012〕549号   来源:价管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修武县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修武县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的请示》(修发改价管[2012] 77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的要求和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精神,为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在充分考虑修武县城市供水现状,严格审核供水成本的基础上,结合修武县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听证会的论证意见,经我委审价委员会研究,同意对修武县城市公共供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分类与销售价格

(一)调整水价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有关要求,理顺水价结构,逐步将城市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调整销售价格

1、调整供水价格与推进阶梯水价相结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0.9/立方米调整为1.3/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3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3立方米以内(含13立方米)按基本水价1.3/立方米计收;13--20立方米部分(含20立方米)按1.95/立方米计收;2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2.6/立方米计收。

2、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2/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4/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自来水销售含税价格,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执行中要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政策。

二、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实行保障措施

1、为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用水不受水价调整影响,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低保家庭或特困职工家庭实行不调或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不因调整水价增加其用水支出把握。

2、上述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由你委商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

三、强化地方政府保障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责任。城市公共供水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地方政府应当切实负起责任。一是加大供水管网改造和建设资金投入的力度,有效解决因供水管网漏失造成的水资源浪费。二是加大对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取用水的监督管理力度,足额征收相关行政事业规费,确保国家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资源政策的落实。

四、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大供水庭院管网、居民户表改造力度,努力杜绝跑冒滴漏,减少供水产销差率。要加强内部管理,减少费用开支,严控人员规模,降低供水成本,向管理要收益,向技术进步、技术创新要效益。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行业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9月抄见表量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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