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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0   文号:焦发改行一〔2014〕311号   来源:价管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持续、有序发展,保障城市集中供热公共产品有效供给,解决城市集中供热配套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根据《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分解表的通知》(焦城供热[2014]2号)、2014623日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三)”精神,结合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参考我省其他地市通常做法,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焦作市城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配比例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配比例的原则

(一)配套费资金收入与配套费成本支出相挂钩。

(二)减少工程作业量与减少配套费分配资金相协调。

(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由政府和市场多元化相结合。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配金额及相应工程作业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仍为120/平方米。其中用于居民供热配套工程费用由24/平方米调增为39/平方米,用于公建供热配套工程费用为49/平方米,其它参照执行。用于居民燃气配套工程费用由26/平方米调减为20/平方米。

热力、燃气的市政工程作业量统一调整至建筑物红线以外部分,建筑红线内的各类配套管网建设由项目单位负责出资。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焦作市             焦作市           焦作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     

                       201473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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