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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车用天然气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1   文号:焦发改价格函[2015]3号   来源:价管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各区发改委,市区各加气站: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委审价委员会研究,现就制定城区车用天然气政府指导价通知如下。

一、市区各加气站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不得超过3.65/立方米。

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和各加气站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各加气站要认真执行车用天然气价格政策。

三、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督促帮助各辖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确保车用天然气价格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51211日零时起执行。

20151210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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