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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沁阳市第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3-21   文号:焦发改行一〔2015〕37号   来源:行政事项一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沁阳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沁阳市第一幼儿园延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请示》(沁发改[2015]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十三批河南省示范幼儿园的通知》(教基二[2013]198)文件精神,结合市价格成本监测所《沁阳市第一幼儿园教育成本监审结论书》(焦成审字)[2014]1],经我委审价委员会研究决定,以焦发改价格〔201465号文件批复了沁阳市第一幼儿园收费标准(试行)。考虑一年试行期间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延续沁阳市第一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保教费:每人每月178元,该费用主要包括保育教育服务费,以及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服务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费用。生活费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据实收取。

二、对家庭确有困难和低保家庭的幼儿,幼儿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照顾。

三、你委接文后,应督促该园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幼儿家长、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01525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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