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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焦作龙源湖实验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3-21   文号:焦发改行一〔2015〕196号   来源:行政事项一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作龙源湖实验小学:

你校《焦作龙源湖实验小学关于延续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文件精神,参考市成本监测所《焦作龙源湖实验小学教育收费成本监审结论书》(焦成审字[2014]7号)、《焦作龙源湖实验小学学生住宿费标准成本监审结论书》(焦成审字[2014]8号)的成本审核情况,结合焦发改价格[2014]270号文件一年来的试行情况,并参考周边地市及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焦作龙源实验小学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6900元;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1800元,午托生住宿费减半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制度。

二、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四、你校接文后,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价格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五、学校应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使用合法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01562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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