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市公立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5〕114号)、《焦作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6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焦医改办〔2016〕1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学习借鉴周边地市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召开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医院、市直部门单位等人员参加的论证研讨会,经过数据收集、调查研究、认真测算、医院模拟等工作程序,向市政府汇报后,报请省有关部门同意,现就调整焦作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收入(中药饮片除外)的9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补偿,其余10%由财政统筹补贴。
(二)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三)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适度提高报销比例,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负担。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焦作市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焦作市第四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焦作市第六人民医院、焦作市中医院、焦作市五管医院、焦作市妇幼保健院、焦作市第二慈善医院。焦煤中央医院(不含中站、马村分院)可参照执行。其它医院未经批准不得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1.治疗费:治疗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10%,其中血透、腹透治疗项目暂不作调整。焦作市第二慈善医院此项目暂不调整。
2.手术费:手术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21%。焦作市第二慈善医院此项目暂不调整。
3.护理费:护理项目具体调整情况见附表。
4.住院诊查费:住院诊查项目上调4元/床日。
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相关措施
(一)本次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最高限价,调整后的项目价格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取整。各城市公立医院要统筹考虑在调整总额度内,升降大致平衡,有些项目要适当下浮,让患者真正受益。
(二)特殊群体就医和专科医院实行差别政策
1.对因病长期需要医疗服务的特殊群体,其所需医疗服务价格暂不调整,本次暂考虑血透和腹透两个项目不予调整。不调整价格的血透项目(3个)代码为:311000006--311000008,不调整的腹透项目(6个)代码为:311000001--311000005。
2.考虑慈善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和现行运行机制等实际情况,本次调整仅涉及其诊查和护理项目价格,手术类和治疗类项目价格暂不调整。
3.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一些专科医疗服务价格上浮政策仍按规定执行,如中医的诊查费、传染病医院的部分服务项目价格等。
(三)各城市公立医院要及时公示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以及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挖掘潜力降低成本,严格控制医院收入的药占比、材占比等,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四)医改综合配套措施及时跟进。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财政投入补贴政策和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要配套衔接联动,确保城市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完善社会就医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就医条件。
(五)适时监测,适度调整。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要定期跟踪执行情况,及时收集医院、患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研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效果,综合医院收入、患者负担、社会反响等方面情况,适时监测,适度调整,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保证改革方案顺利推进。
(六)各有关部门、各城市公立医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改革政策的意义和主要措施,特别是解读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结构性调整、总体不增加群众负担,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城市公立医院住院诊查和护理项目价格调整表
焦作市 焦作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焦作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9日
附表:
城市公立医院住院诊查和护理项目调整表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原价 |
调整后 |
|
1102002 |
住院诊查费 |
|
|
|
|
1102002001 |
住院诊查费 |
床日 |
2 |
6 |
|
1201 |
护理费 |
|
|
|
|
120100001 |
重症监护 |
小时 |
6 |
9 |
|
120100002 |
特级护理 |
小时 |
1.5 |
3 |
|
120100003 |
Ⅰ级护理 |
日 |
8 |
11 |
|
120100004 |
Ⅱ级护理 |
日 |
5 |
8 |
|
120100005 |
Ⅲ级护理 |
日 |
3 |
6 |
|
120100006 |
特殊疾病护理 |
日 |
24 |
28 |
|
120100007 |
新生儿护理 |
日 |
10 |
14 |
|
120100008 |
新生儿特殊护理 |
次 |
6 |
10 |
|
120100009 |
精神病护理 |
日 |
13 |
17 |
|
1201000090 |
狂躁型精神病护理 |
日 |
17 |
21 |
|
120100010 |
气管切开护理 |
日 |
21 |
25 |
|
120100011 |
吸痰护理 |
次 |
3 |
6 |
|
120100012 |
造瘘护理 |
次 |
4 |
7 |
|
120100013 |
动静脉置管护理 |
次 |
5 |
8 |
|
120100014 |
一般专项护理 |
项/次 |
4 |
7 |
|
120100015 |
引流管护理 |
日 |
5 |
9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