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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焦作市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2   文号:焦发改价格〔2016〕370号   来源:基金办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各公办普通高中: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豫教基二[2016]60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周边地市做法,按照法定程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收费标准

1、焦作市直属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收费标准800/学期·生;市直属其他公办普通高中600/学期·生。

2、县(市)区属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收费标准750/学期·生;县(市)区属其他公办普通高中550/学期·生。

二、加强高中收费管理

(一)本次调整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是最高限价,各县市区、各学校可根据本地实际下浮。鼓励实行高中教育免收学费或不调整收费标准。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三)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故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学费。退费由执收学校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对往年已经收取择校费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学费。

(五)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普通高中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六)落实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政策。要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七)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把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2016829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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