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的有关规定,和《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焦作市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焦建 [2014]124号),我们依据焦作德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焦德会专审字(2015)第12号、焦德会专审字(2015)第12-1号),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参与成本监审过程,对焦作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生产经营及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监审。现将成本监审情况公示如下:
一、成本监审时间:本次成本监审于2015年7月20日—10月22日进行。主要对焦作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以及2015年新增成本情况进行了监审。
二、企业概况和经营情况:
焦作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3日,是由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焦作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独家经营焦作市规划区内城市供水和供水设施建设,合资经营期限20年。公司目前共有五个供水厂,四家多种经营单位,员工总数1074人,其中主业从业人员856人。公司实际供水量约为14万立方米/日,承担着焦作市中心城区80余万人口的生活、生产用水任务。至2014年末已建成供水管网861.07公里,其中:DN75以下(不含DN75)236.44公里,DN75以上(含DN75)624.63公里。
公司报表显示,2012年、2013年、2014年供水总量分别为4727.55万立方米、4890.38万立方米、4912.50万立方米;售水总量分别为3503.49万立方米、3870.44万立方米、3825.91万立方米。产销差率:2012、2013、2014年分别为25.89%、20.86%、22.12%。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709.70万元、6268.35万元、6455.55万元;主营业务净利润分别为-1512.07万元、-1510.85万元、-1825.60万元。
目前,焦作市城市供水价格执行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10〕1313号文件规定,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1.50元/立方米计收,每户每月用水量13立方米以上部分按2.20元/立方米计收。非居民用水价格2.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6.20元/立方米。
三、监审结论:
(一)申请方申报:2014年售水总成本为8532.58万元,单位售水成本为2.53元/立方米。
(二)我们核定售水定价总成本为8598.42万元,单位售水定价成本为2.113元/立方米。其中:
1、根据三年平均审核结果,确定2014年售水定价成本7822.36万元,单位售水定价成本为1.923元/立方米。
2、2015年新增成本776.06万元,新增单位售水成本0.188元/立方米;
四、核增、核减成本及依据:
(一)职工人数、薪酬:
1、职工人数: 按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参照《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1985]城劳字第5号)的有关规定标准,现该企业实际职工人数为856人,不超过规定编制数,因此按实际人数计算。
2、职工薪酬:2014年焦作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717元,该企业2012年、2013年、2014年企业实际平均工资分别为24090.80元、26517.45元、27997.96元。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因此我们以企业2014年实际工资27997.96元核定。
(二)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下简称《监审办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取中值核算。因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0%,按《监审办法》规定,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0%)。三年平均核减折旧34.42万元。
(三)业务招待费:根据《监审办法》规定,三年平均核减17.18万元。
(四)财务费用:根据《监审办法》规定,三年平均核减2.44万元。
(五)租赁收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的规定,其他业务收入的来源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计入定价成本,因此房租等服务性收费收入全部冲减总成本。三年平均核减23万元。
(六)子公司利润冲减成本:按子公司利润的85%(扣除法定盈余公积金10%;任意盈余公积金5%)核减。子公司主要有星源水表厂、方源公司、管道公司。三年平均核减146.05万元。
以上2—6项合计三年平均核减223.09万元。
(七)管网漏损率:
公司报表显示产销差率:2012、2013、2014年分别为25.89%、20.86%、22.12%。
我们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以12%为基础。因2012年、2013年、2014年企业抄表到户率分别为74.46%、75.03%、73.52%(大于70%),漏损率增加1%;因供水管径DN≥75mm(毫米)的单位供水量管长(供水管网总长/日均供水量)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为4.57km/km3/d、4.58km/km3/d、4.64km/km3/d(均大于2.7 km(公里)/km3(立方千米)/d(吨)),漏损率增加3%;
最终管网漏损率核定为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为16%。核增年售水量分别为756.40万立方米、782.46万立方米、786.00万立方米。由此三年平均核算定价成本的售水量核增774.95万立方米(售水量核增将使单位售水成本下降)。
五、2015年新增成本费用情况:
2015年新增成本776.06万元。其中:
(一)电费116.54万元
1、深井水位下降增加电费:90.02万元
2015年动态水位相比2014年动态水位下降6.9米,根据实际运行计算,深井水位每下降1米电单耗增加4 kw.h(千瓦时)/km3,增加电费为:49125.04 km3(2014年供水量)*(6.9米*4kw.h/km3)*0.664 元/kw.h(2014年平均电价)
2、变压器增容电费:26.51万元
2015年新增增容1000KVA(千伏安)电费为:227.80(2015年变压器电容电费)-201.29(2014年变压器电容电费)
(二)折旧94.51万元
1、新增固定资产1221万元。依照《关于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豫发改价管【2011】1208号计提折旧年限取中值之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为44.90万元。
2、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规定,水务公司2015年投资1305.50万元对部分市政管网和小区庭院支管网更新和改造,增加折旧为49.60万元
(三)薪酬费用565万元。
按照企业实际新增薪酬,我们核定2015年为565万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该成本监审结论书仅作为焦作市发改委制定焦作市城市基本水价标准的参考资料,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2、建议价格的制定要本着“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合理收费”的原则,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焦作周边同类城市收费标准予以制定。
3、根据相关规定,焦作市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成本核算资料,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焦作德广会计师事务所负责。
4、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监审单位不承担责任。
咨询电话:0391-2853032
电子邮箱:jzcbs@163.com
焦作市价格成本监测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