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 |
焦作市财政局 |
市公交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公交IC卡押金和补卡工本费的请示》(焦公交[2016]72号)收悉。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用性服务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企业收取集成电路卡押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4〕364号)相关规定,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地市公交IC卡押金标准,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公交IC卡押金和补卡工本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向用户发放公交IC卡时可以收取7元/张的押金。用户退卡时(损坏除外),应凭卡全额退还押金。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新卡的,按7元/张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补卡工本费。
二、你公司应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IC卡押金和补卡工本费标准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批复自2016年10月28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8日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