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1、主要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县市区规划,完善规划制度。统筹协调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申报管理,负责会签或联合上报需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衔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负责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运行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四)参与分析研究全市财政、金融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性融资的政策措施,贯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组织拟订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制度建设。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六)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申请中央、省政府投资、安排市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统筹平衡涉及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拟订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项目社会公开发布制度。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初步设计。负责我市重大项目谋划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现代市场体系的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工作;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服务业发展,指导和推动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综合协调产业聚集区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八)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区域空间布局等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监督执行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省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计划。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民政、残疾人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政策的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规划布局并协调实施节能降耗重大项目,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制订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十二)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全市能源产业政策,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清洁化发展;负责全市能源规划和建设管理,推进能源优化配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解决能源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能源科技进步和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负责全市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责任,起草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组织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实施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市稽察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
(十四)组织实施国家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政策,提出促进城市转型重大问题和政策的意见建议,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承担市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和协调我市铁路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口岸工作。
(十七)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十八)组织落实国家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九)承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保密、信访稳定、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内部安全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发展规划和对外合作科(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研究提出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县(市)区规划的统筹协调;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和主体功能区制度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拟订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研判相关发展趋势;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含境外发债)备选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照规定权限对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初审上报;承担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外贷款项目采购设备的减免税确认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经济发展变化,研判经济发展趋势,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结构调整、稳定物价等经济发展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和提出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承担新闻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文件涉及委业务方面的任务分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经济运行调节科(焦作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运行调节政策建议。组织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国民经济军民结合平战转换能力建设项目、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监测研判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运行趋势,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拟订深化全市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统筹平衡涉及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拟订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建立重大项目社会公开发布制度;指导政策性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牵头负责我市重大项目谋划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农村经济科。综合研判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全市农业、林业、畜牧、农业综合开发、农机、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按规定权限,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审批外)有关事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城市发展科(焦作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我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城镇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现代城镇体系重大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解决城乡发展一体化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审批外)有关事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工业发展科(焦作市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判工业发展趋势,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贯彻实施国家、省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战略支撑产业、新兴产业、专业园区、重大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国家、省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业重大生产力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综合分析全市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高技术产业基地和产业化项目建设;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按照规定权限,办理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除审批外)有关事宜。承担焦作市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筹备召开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督促落实集聚区建设领导会议小组议定事项;牵头组织产业集聚区综合考核工作,提出产业集聚区奖惩意见;组织产业集聚区培训工作,指导编制、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工作督导机制,组织全市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观摩活动;做好产业集聚区信息交流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基础产业科。研判交通基础产业发展趋势;统筹全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全市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交通发展战略、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交通运输建设项目(除审批外)有关事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研判相关发展趋势;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建设、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社会发展科。研究分析社会事业发展相关趋势,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民政、残疾人等社会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规定权限,办理社会发展领域投资项目(除审批外)有关事宜。综合研判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发展趋势,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加强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等制度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价格与收费管理科。监测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变动,研判相关发展趋势,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和重要商品价格调控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有关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办法和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的价格政策和调整、改革意见,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商品、服务价格调整和改革的有关方案,拟订市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核定、调整和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收费改革的方案,研究拟订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公益性收费(价格)的管理工作,拟订和调整市管收费(价格)标准,拟订治理乱收费办法。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人事与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队伍建设、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协调委内部各业务科室分工;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相关部门安排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指导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组织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经济贸易与财政金融科。监测和分析全市市场状况和对外贸易运行态势,提出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措施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化肥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研究分析全市全社会资金平衡情况,研判相关发展趋势;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分析全市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财政、金融发展规划的制定;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制度建设。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初审上报工作;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工作办公室。研究对接国家和省城市转型政策,提出促进城市转型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的意见建议,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城市转型中长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转型项目的储备和动态管理,研究提出争取国家和省支持的相关项目;制定相关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法制科。牵头负责法治型机关建设,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承担全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协调工作,组织行政许可听证。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行政事项服务一科。负责价格与收费事项、非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中农林水和基础产业项目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承办事项资料的归档和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办对下列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1、列入国家定价目录、省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部分事项的审批或备案。2、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3、农林水、基础产业项目的立项审批。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5、其它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十九)行政事项服务二科。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农林水、基础产业项目除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承办事项资料的归档及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办对下列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1、市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农林水、基础产业项目除外)的立项审批。2、负责市权限内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概算调整等审批事宜。3、市权限内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批。4、其它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二十)焦作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起草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负责重点项目审批的协调工作;组织对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实施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综合考评全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承担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责任,负责起草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组织对市级以上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项目综合科、工业项目科、能源交通项目科、社会及农林水项目科、项目稽察科。
(二十一)焦作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全市口岸建设管理和运行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开放计划;监督检查和协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有关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铁路、公路、进出口企业及驻焦运输代理企业等单位的货物进出口的相关事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焦作市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全市能源产业政策,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清洁化发展;负责全市能源规划和建设管理,推进能源优化配置;协调解决能源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能源科技进步和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负责组织研究提出新能源开发的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办理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审批外)有关事宜;负责全市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监督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92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市政府项目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市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政府项目办公室副主任2名、市政府口岸办公室副主任1名、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1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1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二、收支增减情况
2016年收入预算971.75万元。
2016年支出预算971.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16.04万元,含人员经费868.43万元,公用经费47.61万元;项目支出55.71万元。
2017年收入预算1588.78万元。没有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
2017年支出预算1588.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48.63万元,含人员经费1126.99万元,公用经费121.64万元;项目支出340.15万元(其中:本单位项目经费37.15万元,省千亿斤粮食项目配套资金303万元由市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单位)。
2017年预算支出增大的主要原因:工资增加,人员经费调增;增加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等。
2017年,市财政核减单位项目支出。
三、2017年机关运行费(公用经费)121.64万元,其中:办公费3.56万元,办公电话费3.56万元,手机话费补助2.4万元,公务交通补助71.84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21万元,差旅费8.9万元,培训费5.65万元,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4.73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62.4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1.44万元(按有关要求低于2016年预算4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万元(现有公务用车6辆,市财政扔按照3.5万元/辆核拨费用),与2016年持平。
五、2017年暂无政府采购事项。
六、预算绩效:
本部门项目经费37.15万元(8个项目);专项经费“省千亿斤粮食项目配套资金”303万元(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1、100万元以上项目一个:“新增千亿斤粮食项目”配套资金303万元,选定焦作市3县(市)3个乡(办事处)的19个行政村,工程建设总面积1.53万亩。其中:修武县项目区选定王屯乡的3个行政村,工程建设总面积0.63万亩;武陟县项目区选定在北郭乡的9个行政村,工程建设总面积0.44万亩;沁阳市项目区选定在怀庆办事处的7个行政村,工程建设总面积0.46万亩。
工程实施后,可有效改善我市农业灌溉和现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巩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预计全市新增灌溉面积1.53万亩,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民生、促进新农村建设及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100万元以下项目8个,共37.15万元。主要用于城市转型、项目对接、规划编制、项目稽察、节能减排等工作。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2017年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所以为空表。
八、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本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