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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的请示

发布时间:2017-03-24      来源:投资与城市发展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投资〔20161046                签发人:孙廷喜


省政府:

7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对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为贯彻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加快推动国家、省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落实,结合国家督查反馈意见和调研发现的一些问题,我委就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有关事项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代拟稿)》。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呈上,请审示。如无不妥,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代拟稿)

2016810

(联系人:刘    电话:69691618  13938581816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代拟稿)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各项政策落实,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重大方针的重要体现,不仅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经济增长、推动产业发展升级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4号)等文件各项政策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回稳向好,更好发挥民间投资主力军作用。

二、着力整改存在问题

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河南督查与国家督查和评估调研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对号入座,结合实际逐项对照检查,逐条分析原因,逐个整改落实,举一反三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和改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促进民间投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以国务院专项督导为契机,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再次进行认真自查梳理,逐项核实落实情况,对已执行到位的要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尚未执行到位的要形成问题清单,逐项研究制定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阶段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快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同时,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底前报省政府督查室,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着力推进简政放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合并、取消或下放相同相近、关联事项,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该给市场的权力要尽快放给市场。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服务,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前置条件,合并规划审批事项,简化土地、环评、施工图等方面审批流程,整合项目报建手续,解决好多头审批等突出问题。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四、着力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水平

加快清理行政审批,对需要多个部门管理或协同配合的事项,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边界,解决好多头办理、环节交叉、互为前置等问题,及时破除各种关卡,整合由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实现一次受理、一并办理。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完善服务功能,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全程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政府管理新模式。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以及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扩大三证合一覆盖面,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积极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着力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准入,坚决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完善已有的配套政策,出台实质性措施,重点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税费优惠、医保对接、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难题,民营医院在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职称晋升、政府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民办学校在办学资格、招生限制、职称评定、财税支持等方面的突出矛盾。进一步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的政策措施,明确特许经营权适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去除不合理门槛,研究出台相关行业、领域的PPP实施细则,切实解决民企与国企公平竞争问题。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引入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价格调整不到位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资金,使民间资本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并切实保护好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

六、着力拓宽融资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655号)要求,主动作为,积极推动改进金融服务,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协调各金融机构要建立抽贷、压贷提前告知制度,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续贷支持。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作用,通过转贷、担保、直接贷款等方式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发行债券等,鼓励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金信托计划等。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VC)规范发展,积极稳妥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七、着力加大政府对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推动大型商业银行扩大服务中小微企业业务。对利用直接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民营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给予适当奖补。完善省级层面统一公开的银企对接信息共享平台,为银行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具时效性、针对性和差异化的融资对接服务。进一步强化对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基金投放支付和项目建设实施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前期手续,协调落实配套融资,充分发挥投贷结合效应。各地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重点企业投资项目等。

八、着力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96号)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税负、用电、融资、社会保险、资源使用、行政费用、物流费用、企业通关、中介费用、检验检测等十大领域成本,重点抓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落实。全面清理和整合规范各类认证、评估、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制定中介服务清单向全社会公布。结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工作,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专业培训力度,建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减少中介服务环节和费用。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抓紧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推动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审计部门要将涉企收费审计作为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进行跟踪。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部署清理政府对企业各种欠款的专项工作,对于依法依规应由各级政府偿还的拖欠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要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加快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资金问题。

九、着力落实各地和部门的主体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督促落实,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针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等问题,要建立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要按照建立”“政商关系要求,建立完善制度化、经常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主动改进工作。要通过请进来”“走下去等多种形式,在本地、本行业开展促进民间投资专项服务督导,认真倾听民营企业的呼声和诉求,进一步深入查找本地、本行业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克服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以服务督导改进管理、调整政策、改善环境。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凡对企业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十、着力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策发布和政策解读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营造民间投资良好舆论环境。建立涉企政策手机推送制度和网上集中公开制度,在各地政府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开通促进民间投资专栏,及时发布国家及省市县政府促进民间投资的各类政策,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服务。组织相关专家和业务骨干,做好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解读工作,不断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企业听得懂”“信得过。加大对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选取民营企业主动转型积极投资的成功案例,为民营企业寻找投资领域指明方向,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投资信心。加大对民营企业攻坚克难、创业创新等典型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2016810印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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