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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结论书

发布时间:2017-07-06   文号:焦价认﹝2017﹞05号   来源:市价格认证中心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

     你单位于2017622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焦阳公价认(20173号)收悉。我单位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苹果手机的价格进行了认定,现将价格认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一)价格认定标的:标的为壹部苹果手机,苹果7,钢琴黑色,128GB,购置于2017117日,标的已无实物,价格认定基准日201762日,能正常使用。

(二)价格认定目的: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客观合理的价格,为提出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一)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认定规定》;

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4、《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

5、《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

(二)提出方提供的材料

1、提出方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标的明细表;

2、焦阳公(侦)立字〔201710013号立案决定书复印件;

3、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复印件;

4、与标的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价格认定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

1、实物查验记录(无实物查验记录);

2、市场调查记录。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我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2名价格认定人员对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标的已无实物,根据提出机关提供材料确认标的为壹部苹果手机,苹果7,钢琴黑色,128GB,购置于2017117日,价格认定基准日201762日,能正常使用。

确认后,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价格认定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调查,采用成本法确认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

四、价格认定结论

标的于20176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肆仟柒佰陆拾伍元整(¥4765.00元)。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及说明

(一)本结论书的价格认定结论依据了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机关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提出机关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一七年七月三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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