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要求,为更好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重要意义,按照《河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豫政办明电〔2017〕62号)有关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二、要规范管理,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支出外,应主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主动与行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税、国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衔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工作。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本地区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及时总结经验,筛选出操作规范、成效明显、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的项目,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作用。请每个省辖市、直管县(市)筛选1-2个本地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效果好的项目(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于2017年7月28日前报送我委,我委将从中遴选若干示范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方春林0371-69691624
附 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
2017年7月15日
附件:1、项目单行材料要求
2、市(县)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示范项目申报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