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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重点办〔2018〕6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6      来源:项目办稽查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综合监管,落实日常监管责任,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中央预算内投资体现国家投资政策导向,示范效应强、牵引作用大,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投资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预算内资金多数投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林水利和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民生改善领域,是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好中央投资项目,是促进高质量发展,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切实发挥好中央投资的“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压实工作责任,建立日常监管责任体系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作联动的日常监管体系,明确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职责,完成日常监管目标任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制定项目从投资(分解)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的全过程日常监管方案,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对项目申报材料、报建手续以及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负责,确保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三、落实奖惩措施,严格处罚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对《办法》要求的各项监管职责与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开展检查督导,对没有按要求落实监管责任的,将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根据情节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同时转请相关部门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我委将适时核查各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全省通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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