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委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重新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内容、应提供的资料、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文件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委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本委文件出台,也不得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文件出台。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一是以我委文件制定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二是我委起草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我委牵头的联合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是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一是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二是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三是是否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等程序;五是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合法性审查应提供的资料。一是规范性文件草案;二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三是起草说明;四是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五是公平竞争审查表;六是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办理程序和时限。一是起草科室将行
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连同其起草说明、法律依据等材料各二份一并报送委法制科;二是委法制科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三是一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委法制科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委领导;四是对于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五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论证和征求意见制度。召开征求意见会,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倾听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六是对以我委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委领导签发;对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委法制科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经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七是以我委文件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在文件出台后15日内送委法制科,通过备案系统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