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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降电价政策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根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再降低10%”的目标要求,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已出台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都能得到实惠。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河南省一般工商业降价政策

(一)豫发改价管〔2018306号文件规定,自20184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水平降低0.533/千瓦时,即0.751/千瓦时。

(二)豫发改价管〔2018470号文件规定,自20185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水平降低0.55/千瓦时,即0.7455/千瓦时。

(三)豫发改价管〔2018646号文件规定,自20187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平均降低6.24/千瓦时,即0.6806/千瓦时。

(四)豫发改价管〔2019212号文件规定,自20194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水平降低2.38/千瓦时,即0.6568/千瓦时。

(五)豫发改价管〔2019315号文件规定,自20197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水平再降低4.21/千瓦时,即0.6125/千瓦时。

(六)豫发改价管〔202098号文件规定,自202021日起至630日止,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其中不满1千伏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目前:0.6125/千瓦时

 

2018-2019年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共降五次,如“不满1千伏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从201810.75633/千瓦时降至目前0.6125/千瓦时,降低0.14383/千瓦时,降低幅度20%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

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306号)文件要求,不得在转供电环节有不合理加价行为。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要将2018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一)要做到终端用户电价不上涨。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规定的销售电价向被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但不得与用电挂钩。

(二)要做到终端用户电费不上涨。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为限,并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的凭证复印件和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

(三)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市场监管局          国网焦作供电公司

                                                               2020310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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