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精神,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争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抓手,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信用报告广泛应用,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落地见效,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完善,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新型监管机制初步建立。到2022年年底,各县(市)区、各行业信用监管实现全覆盖,信用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三、推进信用监管制度创新
(一)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加快制定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分行业领域依法依规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在信用门户网站开通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100%覆盖,更好发挥在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进行即时办理;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或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将纳税人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市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编制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读本,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依据国家、省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规范统一全市标准,积极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跨区域互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信用监管基础支撑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制定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焦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专项行动,将全市重错码率降低至万分之一以下。(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积极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加快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建设,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动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覆盖各县(市)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河南焦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或其他渠道,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四)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市“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市场信用、投诉举报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等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市“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利用信用信息监管系统,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监测预警等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创新信用监管运行机制
(一)探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各县(市)区、各部门加强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加强各类信用信息整合,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共享至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大力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各行业各部门研究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完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逐步推动跨部门跨地区互认。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加强归集共享并适时公开典型案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健全信用信息注册机制。依托“信用中国(河南焦作)”网站,研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注册功能,规范注册信息格式和流程。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河南焦作)”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市发展改革委、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完善信用监管惩戒机制
(一)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和统一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办法,积极做好红黑名单认定工作,并及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市发展改革委、文明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并将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将全省统一的联合奖惩系统嵌入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市发展改革委、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数据清单,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建立严重失信信息通报机制,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恶意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相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在已开展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基础上,完善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开展试点示范。推动创建全国信用示范城市。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抓好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进行跟踪问效。市信用办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督促任务落实,并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后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市信用办报送本单位上半年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