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指出,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或退出条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