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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市场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06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体改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4月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我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实施意见》指出,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或退出条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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