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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6   文号:焦发改价格〔2021〕422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与管理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837号)等文件要求,经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

在焦作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范围包括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

(一)基准收费标准:班型分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10人以下班型21/课时人次、1035人班型16/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10/课时人次。标准课程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二)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三)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执行。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收费场所、招生简章、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资料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三)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培训机构要按照要求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其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四、加强收费监管

(一)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本级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将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加强对我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对收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适时对收费标准、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执行。

焦作市                          焦作市                    焦作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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