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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8   文号:焦发改法规〔2021〕120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法制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委各科室、二级机构: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201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1.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2.起草主体: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3.起草内容范围: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4.严控发文数量: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本委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避免层层发文。

开展评估论证

全面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广泛征求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科室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合法性审查

1.审核主体:委法制科承担本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审查范围:以本委文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本委起草提请以市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本委牵头起草的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3.审查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委的法定权限;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4.审查应提供的资料: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表;征求意见相关资料;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评估论证、征求意见情况及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5.审查办理程序:

1)起草科室将审查所需所有资料报送委法制科。

2)委法制科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3)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委法律顾问先行审查,提出书面律师意见。

4)一般的规范性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书面意见报委领导。对于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5)委法制科要对起草科室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以及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等方面,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

6)委法制科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起草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科室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本委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7)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8)规范性文件未经委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以本委文件出台,也不得提请以市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出台。

9)提请以市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委法制科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经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市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审查。

坚持集体审议

1.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审议前,应当由委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审议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及时公开发布

1.对以本委文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通过后,由委领导签发;对提请以市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经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市政府按程序签发。

2.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向社会发布。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市本级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七、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以本委文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由本委牵头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审议情况等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送委法制科,由委法制科上报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2.提请以市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按市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流程进行备案。

八、实行有效期制度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为3年,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3年计算。有效期需要超过3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时载明理由,但最长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1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停止某项制度实施、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权责清单等的规范性文件不设定有效期。

九、实行动态清理

1.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其有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

2.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工作由委法制科牵头组织,各起草科室具体负责。

3.本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形成后,应当报委法制科进行审查;对以市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由委法制科汇总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4.本委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通过本委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参照执行。

 

                                                           2021526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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