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之规定,经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焦作市散装水泥事业发展中心研究决定:
1.由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焦作市散装水泥事业发展中心开展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由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焦作市散装水泥事业发展中心实施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行政处罚事项。
3.委托期限: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7日。
4.委托期间,焦作市散装水泥事业发展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焦作市散装水泥事业发展中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