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执法依据 |
裁量标准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高风险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1.配合核准机关工作,停止建设或停产,主动完善相关手续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不配合核准机关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后,不主动停止建设或停产,完善相关手续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1.宣传。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宣传,做好政策宣讲和正面引导。
2.服务。积极做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服务工作,提醒并依法指导企业完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
3.警示。结合日常工作指导,发现违法苗头,进行督查督办。同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指导和查处有效结合。 |
各承办业务科室 |
2 |
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
高风险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主动配合工作,消除影响,情节较轻的,处1‰以上3‰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以上5‰以下以下的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主动配合工作,消除影响,情节较轻的,处1‰以上3‰以下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主动配合工作,消除影响,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宣传。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宣传,做好政策宣讲和正面引导。
2.服务。积极做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服务工作,提醒并依法指导企业完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
3.警示。结合日常工作指导,发现违法苗头,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同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指导和查处有效结合。 |
各承办业务科室 |
3 |
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中风险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 |
1.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不进行处罚。
2.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主动配合工作,消除影响,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宣传。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宣传,做好政策宣讲和正面引导。
2.服务。积极做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服务工作,提醒并依法指导企业完善项目备案相关手续。
3.警示。结合日常工作指导,发现违法苗头,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同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指导和查处有效结合。 |
各承办业务科室 |
4 |
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 |
高风险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八条 |
1.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主动配合工作,减少损失或投资风险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且不配合工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1.宣传。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宣传,做好政策宣讲和正面引导。
2.服务。积极做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服务工作,提醒并依法指导企业按产业政策进行投资和建设。
3.警示。结合日常工作指导,发现违法苗头,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同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指导和查处有效结合。 |
各承办业务科室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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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 |
中风险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年第148号修订)第二十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 |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1.宣传。做好《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年第148号修订)宣传,强化政策宣讲。
2.服务。积极做好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相关政策指导,引导企业按照散装水泥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3.警示。结合日常工作指导,发现违法苗头,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同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指导和查处有效结合。 |
市散装水泥事业发展中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