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发改委、财政局,解放区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山阳区发改委、解放区发改委申请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结合焦作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开展调整焦作市第二幼儿园等3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工作。经召开座谈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审议研究等工作程序,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焦作市第二幼儿园、第三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360元/生·月调整为460元/生·月;解放区第一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320元/生·月调整为430元/生·月。该费用主要包括保育教育服务费,以及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二、对低保、特困和家庭确有困难的幼儿,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照顾。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并向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工作顺利实施。
四、保教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23年秋季学年起,新入园的幼儿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此前入园的在园幼儿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五、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文件精神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