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159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
2014年12月4日
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5 文号:焦发改价格〔2014〕548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与收费管理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各县(市)区发改委: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159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