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财政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3〕4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3〕433号)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