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14日
焦作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108号),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以平台建设运用为重点,以政策落地见效为核心,强化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互通和集成化办理,一体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应享尽享,再造业务流程、优化审批机制、强化资金监管,加快实现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变“层层申报”为“直达快享”、变“最多跑一次”为“一次都不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将政策红利转化为现代化焦作建设的强大动力。
二、总体目标
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支撑,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对企业信息和政策要素进行快速精准匹配,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2023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1+2+3+N”(1个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惠企政策和办事指南2个清单,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3个基础模块,N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模式。
三、重点任务
(一)梳理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融资支持、招商优惠等领域筛选一批惠企政策,形成名单类(政策执行部门可直接提供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条件类(惠企政策可数据化为若干颗粒化、区间化政策条件,平台通过企业数据比对分析,自动筛选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和暂时难以数据化类三类政策清单,推动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名单类、条件类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要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将符合要求的政策及时纳入免申即享覆盖范围,对到期过时的政策及时宣布失效或废止。(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持续,2023年3月底前完成第一批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
(二)建立免申即享政策平台。按照“省级建设、市县同步”的原则,将原市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平台功能进行优化整合,与省平台全面对接,建立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细化完善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三大数据库,实现政策推送、在线申请、线上审核等服务功能,第一批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尽快上线运行。(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三)发布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各级现行惠企政策,除依法不予公开内容外,统一在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发布;对新制定的惠企政策,应在出台后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发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做好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账号分发、技术指导和平台运维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统筹协调和督导调度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惠企政策发布情况。(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持续)
(四)加强涉企数据归集应用。政策执行部门对列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政策及要求进行梳理,提出数据资源部门和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原则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文件未明确禁止的,数据资源部门不得拒绝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推送至市大数据平台。数据管理部门要将各类数据进行归集,根据政策执行部门提供的业务规则,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比对、智能审批等,实现基于政策条件颗粒化、市场主体数据结构化、审批流程标准化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大供水、供电、供气等涉企社会数据汇集共享力度,推进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等社会数据与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持续)
(五)再造免申即享服务流程。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优化业务流程,将“企业先报、政府再审”的被动服务模式转变为“系统智审、确认申领”的主动服务模式。对名单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导入平台,通过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财政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条件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对政策条件“颗粒化、数据化、区间化”情况进行再确认,通过平台自动匹配筛选企业、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财政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让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持续)
(六)编制免申即享办事指南。政策执行部门要深入研究免申即享实现路径,编制免申即享办事指南,运用大数据锁定政策享受范围,进一步细化免申即享服务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时限要求等,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及办事流程,实现惠企服务精准供给。(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七)深化免申即享制度改革。结合免申即享改革实际需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梳理与免申即享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标准规范,新制定的惠企政策原则上要按照免申即享服务模式进行设计,主动与数据管理部门对接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和办事指南。数据管理部门要将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全部纳入平台,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签名、证照、档案在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中的应用。市财政局要结合预算管理实际,探索建立适应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实施政策资金兑现信用承诺制,依法依规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中。市纪委监委要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纪律监察制度,市审计局要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落实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强化监督,保障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过程合规、合法、高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持续)
(八)强化资金兑现监督管理。按照“免申不免审”的原则,在政策实施前,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数据资源部门,对政策匹配所需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进行再核查;审核审批过程中,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标准,灵活运用现场核验、过程公示、异议处置等方式,落实部门审核审批职责;资金拨付后,政策执行部门、财政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持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工作专班下设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政策梳理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的平台建设组、市财政局牵头的资金监管组,建立常态化对接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参照此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制定配套方案,合力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监督激励。将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应享尽享”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考核内容,纳入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范围,定期对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政策发布不及时、流程优化不彻底、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健全常态化督导服务机制,建立政策落实效果评估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督办、跟踪问效。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免申即享改革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不断提升公众认知度和认可度,全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焦作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附 件
焦作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有效期 |
享受主体 |
服务 |
责任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
税费 |
市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0391-3559701 |
2 |
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符合条件的购车人 |
税费 |
市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
0391-3559699 |
3 |
扩大汽车后市场消费,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符合条件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
税费 |
市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4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税费 |
市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5 |
对归属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 |
市税 |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豫财税〔2020〕2号) |
0391-3559763 |
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长期持续 |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企业性单位 |
税费 |
市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
0391-3559763 |
7 |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
长期持续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 |
市税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0391-3559763 |
8 |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长期持续 |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
税费 |
市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
0391-3559969 |
9 |
对于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长期持续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 |
市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优化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工作的通知》(焦城管通〔2021〕71号) |
0391-3568416 |
10 |
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长期持续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人
防办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号) |
0391-3568406 |
11 |
严格落实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
2023年3月31日前 |
符合条件的旅行社 |
税费减免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焦政〔2023〕1号) |
0391-3569652 |
12 |
对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达到省级标准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达到市级标准的,市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
长期持续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就业创业奖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稳就业保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焦政〔2022〕11号) |
0391-21188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