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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委托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9      来源:焦作市节能和能源服务中心(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委托单位: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焦作市节能和能源服务中心(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

 

为加强节能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执法,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焦作市节能和能源服务中心(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节能监察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对全市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等节能监察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对节能监察工作行使节能监察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节能监察权。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监察事项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行政执法资格证。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每年应在12月前完成当年监察任务,并建立完善节能监察执法档案。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61日至20276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后方可生效。每一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执行本协议,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取消委托。期间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依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2024531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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