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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焦作市弘致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25   文号:焦发改价格〔2024〕353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焦作市弘致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焦作市弘致中学:

贵单位《关于焦作市弘致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文件精神以及市教育部门意见,结合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焦作市弘致中学学费住宿费成本监审报告》(焦价成审〔20242号)结论,参考我市其他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经委审价委员会研究,并报委党组同意。现对焦作市弘致中学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焦作市弘致中学收费标准为:学费不超过11700/·、住宿费不超过800/·。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二、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一并收取。

三、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四、学校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价格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五、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学生住宿条件及生均面积达标。

六、学校应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使用合法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本批复自2024年秋季开学起试行,试行期年,试行期满前个月向我委重新申报。

                        

                    

 

20241218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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