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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举措扶持合同能源管理 市场规模接近千亿元

发布时间:2010-04-09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发展。
为推动EMC发展,《意见》提出了几方面政策措施。
   第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暂免征收营业税、项目取得营收后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政策、用能企业EMC支出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措施。
    第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EMC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EMC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EMC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第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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