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以国发〔2010〕9号文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约2000字,共提出了20条措施,涉及“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五大问题。
《意见》提出,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根据《意见》,为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国家将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将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为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意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意见》要求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还提出,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