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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登记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1      来源: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
 
各省辖市价格认证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登记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0]4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价格鉴证击鼓资质证书法律效力
该证书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行政证明,为我国统一印制,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证证件专用章”。
    二、登记条件
    (一)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
    (二)具有相应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未设立价格鉴证机构,承担价格鉴证工作的县(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三、登记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申请登记时,由所在市价格认证中心初审,省价格认证中心核对无误后,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登记办理。
    四、登记时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证登记表》;
    (二)当地编委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包括成立价格认证中心及其前身的文件;
    (三)法人任免文件;
    (四)未设立价格鉴证机构的地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登记时要说明情况。
    五、登记上报时间
     受理登记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30日和11月1日至30日。
    六、其他情况的说明
    (一)已经核发的证书长期有效,证书变更、损坏时以旧换新。毁灭、遗失时按照登记程序重新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登记按照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登记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发改价证综〔2010〕4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登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3]415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机构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要求,为方便给地价格认证中心工作,全国统一印制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件,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证证件专用章”,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行政证明。现将证件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件
  (一)登记条件
  1. 经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
  2. 具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3. 未设立价格鉴证机构,承担价格鉴证工作的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登记程序
  1. 价格鉴证机构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登记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登记表》;
  (2)当地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3)未设立价格鉴证机构的地区政府价格部门,登记时要说明情况。
  2. 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核对,上报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3.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核实后发证。
(三)机构证书长期有效
  证书变更、损坏时以旧换新。毁灭、遗失时按登记程序重新办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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