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 作 市 交 通 局
各县(市)区发改委、交通局、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改革公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公路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豫计价管[2001]366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执行公路客运企业向旅客收取路桥通行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9]74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9]1961号)文件精神,重新核定我市公路客运票价,并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重新核定的公路客运票价(具体价格见附表),不得在票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交通运输企业要在明显位置公示重新核定的客运票价,自觉接受乘客的监督。
三、此票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焦作市公路客运票价表
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