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各加气站:
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0]738号)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管理,现将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价格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0.6:1的比价关系进行调整。
二、各加气站经营企业要保障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天然气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确保车用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三、此价格调整比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委。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