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国家发改委近期发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要求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通知》强调,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然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发改委在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落实各项项目核准条件的同时,要主动简化核准程序,缩短核准时间,增强核准透明度,已核准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通知》还指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