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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8-11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资源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要求,近日,我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将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亿元,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办法》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条件为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办法》明确,我委会同财政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财政部会同我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每年将财政奖励资金切块分到各地,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节能量给予奖励。我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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