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发改委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国家)

国务院出台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 明确承接产业转移六项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0-09-13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9月6日正式出台。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纲领性文件。
    近年来,中西部地区积极主动地承接产业转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发展环境有待优化、合作机制有待完善、转移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存在下硬性指标、搞“拉郎配”等不当行政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生态环保,严格产业准入;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要始终突出“五个着力”,即: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 
  《指导意见》明确了当前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要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从各地实际出发,立足比较优势,合理确定产业承接发展重点,避免产业雷同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重点是大力承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能源矿产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承接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二要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培育和壮大一批重点经济区,发挥规模效应,提高辐射带动能力。把产业园区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引导转移产业向园区集中,加强产业园区管理,防止盲目布点和新的园区热,促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三要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打破地区封锁,消除地方保护,强化公共服务支撑,改善营商环境,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动性。四要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产业转移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能转移污染和落后,要坚持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严把产业准入门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推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五要完善承接产业转移体制机制,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着力消除制约产业转移与承接的体制机制障碍。六要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坚持把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实现产业向城市集聚、人口向城市集中。
  国家多方面支持有序产业转移
为进一步改善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有序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国家将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为此,《指导意见》从财税、金融、产业与投资、土地、商贸、科教文化6个方面明确了若干支持政策。如,在财税政策方面,强调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在产业和投资政策方面,提出要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在土地政策方面,《指导意见》强调要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等。(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2025 Jiaozuo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ion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 jzsfgw@163.com 电话:0391-3569032 3569855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
豫ICP备11016930号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01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