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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时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5点新思路和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0-12-27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规划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主体功能区战略配备一整套政策
――“十二五”时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5点新思路和政策建议
 
    “十二五”时期,要按照科学的发展理念,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大政府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健康发展。
  
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实施有针对性的发展战略
  
“十二五”期间,在推进区域发展方面,要充分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发展战略。首先,不断细化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针对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地区不同的比较优势,实施相应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和生态安全屏障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大支持西藏、新疆和其他民族地区发展的力度,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发挥东北地区产业和科技基础较强的优势,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发展。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改善投资环境,壮大优势产业,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强化交通运输枢纽地位。发挥东部地区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自主创新中走在全国前列。其次,结合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等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其中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主要在承接人口和产业转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则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要素自由流动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结合国家正在推进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彻底消除不同区域之间各种显性的或隐性的市场壁垒,为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可以有效缩小不同区域之间人均指标的巨大差距,因为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就会自然向收益高的地方流动,这样不同地区之间的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之间就会保持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而不至于在人均量上产生巨大差距。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目前存在巨大的差距,区域与区域之间开展合作的潜力很大,要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跨区域合作机制,消除市场壁垒,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构建区域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强落后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
  
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对落后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落后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也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只有落后地区也能够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才能完成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因此,继续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强落后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仍将是“十二五”时期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中也明确提出,要坚持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放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优先位置,给予特殊政策支持。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要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加强国际通道、边境城市和口岸建设,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同时,还要根据我国区域发展的实际,实行地区互助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
  
推进经济发达地区更好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引领性作用
  
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在加大对落后地区扶持的同时,还要为发达地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创造条件,积极发挥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引领性作用,特别是要更好地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中先行先试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探索好路子。目前我国很多发达地区已经在资本、技术、产业、信息、金融等领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备了进一步调整升级的实力与可能,这些地区要在推进我国实现由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向高收入的发达国家跨越以及推进我国经济由粗放式增长方式向集约式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探索路子,在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方面起到引领性的作用。
  
完善主体功能区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期,为了顺利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必须在人口、产业、土地、财政、环境、投资、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领域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基本形成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利益补偿机制,引导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发展。其中在财政政策方面要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在投资政策方面逐步实行按主体功能区与领域相结合的投资政策,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产业政策方面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及措施,引导优化开发区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的层次和竞争力;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增强吸纳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的能力;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扩张。在土地政策方面按照主体功能区的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确保18亿亩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的建设用地供给,严格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在人口政策方面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鼓励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状况。在环境保护政策方面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分类管理的环境保护政策。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标准,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重点开发区域要保持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增产减污;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严格保护。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面,主要是在“碳源”和“碳汇”两个方面入手。在城市化地区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节能工程,努力减少“碳源”排放;农业地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发展生态农业,适当增加农业“碳汇”;生态保护地区要大力加强生态保护,增加生态地区的“碳汇”能力。
                           (摘自:中国经济导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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