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发改价管〔2011〕192号
市交通运输局,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我市城区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参考周边城市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加收燃料附加情况,起草了《焦作市城区出租汽车加收燃料附加方案》,通过召开由有关部门、出租汽车公司及司机、市民和学生等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收临时燃料附加。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加收临时燃料附加每车次1元。
二、完善计价方式。在不改变每公里1.2元运价情况下,跳表计费方式调整为:超过3公里起跳,每420米跳一次计费0.5元。在计价器调整期间出租汽车收费可以执行两种计费方式(即已调整计价器的执行新计费方式,未调整计价器的执行老计费方式)。
三、市交通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出租汽车加收燃料附加工作,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市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出租汽车营运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查搭车收费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1年4月29日零时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