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豫价证办〔2006〕11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价格认证中心,各县(区、市)价格认证中心:
规范价格鉴定档案管理是价格鉴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依法办案,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办案质量,考核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重要依据。省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河南省价格鉴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一年来,对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规范档案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鉴定档案管理,结合《河南省价格鉴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价格鉴定文书格式标准》等有关文件,对《河南省价格鉴证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价格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鉴定文书档案管理,提高价格鉴定工作质量,推进价格鉴定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南省价格鉴定程序规定》,结合《河南省价格鉴定文书格式标准》及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及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过程中形成的需纳入档案管理、保存的文书资料及视、听资料。
第三条 价格鉴定文书资料归档内容:
在价格鉴定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文件、照片等内容,都是价格鉴定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
1、价格(补充、重新)鉴定结论书;
2、价格复核裁定结论书;
3、价格鉴定结论签发单;
4、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
5、价格(补充、重新)鉴定委托书;
6、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
7、补充材料(技术鉴定)通知书;
8、受理通知书;
9、不予受理通知书;
10、终止鉴定通知书;
11、延期确认通知书;
12、现场勘验记录;
13、市场价格调查记录;
14、协助(委托)调查函;
15、集体审议记录;
16、其他。
第四条 纳入档案的文书、资料必须做到:
一、要书写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字迹工整,文书中的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标准。要用蓝黑墨水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禁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禁止在卷内资料上涂改或批注;禁止夹带非案卷所需资料。
二、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即长×宽为297mm×210mm)。封皮和封底要用250克牛皮纸制作案卷硬卷皮。对大于A4纸型规格的表、图样等文字材料,应按照A4纸型的尺寸加以折叠,尽量减少折叠层次,折痕应尽量位于字迹间隙处。
第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价格鉴定档案的审核、立卷、归档、管理、保存工作。
第六条 案卷收集组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办理。案件承办人应对文书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排序。
整理案卷内容一般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其案卷各部分按下列顺序排列: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签发单—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价格(补充、重新)鉴定、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补充材料(技术鉴定)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终止鉴定通知书—延期确认通知书—现场勘验记录—市场价格调查记录—协助(委托)调函—集体审议记录—其他。
第七条 整理后的案卷,应做到主次分明,整齐有序:
一、要认真编写页码。“卷宗封皮”和“卷内文件目录”不在卷宗页号编写之列。文档材料的正面页码编在右上角,背面页号(有文字的)编在左上角。文档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页码编号要先用铅笔,定稿以后改用打码器打码。
二、每份卷内文件目录、价格鉴定案件封皮和备考表要打印归档。
1.卷内文件目录包括文书序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附表样1);
2.案件封皮内容包括文号、委托单位、鉴定事项、承办人、归档时间、作业时间、保管期限、案卷号(附表样2);
3.备考表包括卷内文件材料有关情况说明、整理人、核查人、填写日期(附表样3)。
第八条 价格鉴定承办人员应在价格鉴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资料整理后移交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经审核无误后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书资料。
第九条 价格鉴定档案的装订、编号与保管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一、价格鉴定档案装订前,必须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破损文件进行修复,对字迹不清或褪变的案卷材料进行复制;去除原装订文件用的金属物和易变脆的塑料物。
二、案卷采用线绳装订、三孔一线左侧装订的方法,装订顺序为封皮—案卷文件目录—文件—备考表—封底。装订时应将左、下侧对齐。装订要牢固达到文件不损页、不压字。装订整齐后,以案卷号排列装入卷盒保存。
三、价格鉴定档案实行一案一档,一档一卷,数卷一盒。
1.盒内应填写案卷目录,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放入卷盒内首页;另一份用于备查。
2.案卷目录包括案卷号、文件字号、案卷题名、年度、页数、备注(附表样4)。
第十条 价格鉴定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案件不少于十年,重大案件应当永久保存,其中刑事、行政执法价格鉴证案件、复核裁定案件为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建立借阅查阅制度,严格管理。
一、凡需要借阅价格鉴定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履行借阅和登记手续。
二、查阅档案应在阅档室内进行,由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要经领导审批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不得遗失档案或将档案转借他人。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十天,如需延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三、未经中心领导或档案主管领导许可,借阅人员不得摘录、翻印、复制档案资料。
四、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点收清楚,并及时办理借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价格鉴定档案的保密、管理、安全保管制度。档案室内要保持干燥、通风、清洁,并设置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霉、防盗等设施。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及时、准确统计,并负责填写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人员变动岗位,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及其他价格服务档案制作、管理工作中需要归档的资料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附件一:表样1—4
附件二:价格鉴定档案样本
附件一
表样1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文书序号 |
责任者 |
文号 |
题 名 |
日期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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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样2
价格认证中心 | ||
价格鉴定档案 | ||
2006年 豫价鉴第 号 | ||
委托单位
鉴定事项
承办人
归档时间 | ||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保管期限 |
|
本卷共 件 页 |
案卷号 |
|
表样3
备 考 表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整理人:
核查人:
年 月 日 |
表样4
案 卷 目 录
案卷号 |
文件字号 |
案 卷 题 名 |
年度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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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价格认证中心 | ||
价格鉴定档案 | ||
2006年 豫价鉴第005号 | ||
委托单位:××市公安局
鉴定事项:涉嫌盗窃专用的矿产设备
承办人:××× ×××
归档时间: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 ||
作业时间:
自2006年2月11日
至2006年2 月 15日 |
保管期限 |
永久 |
本卷共10件15页 |
案卷号 |
|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文书序号 |
责任者 |
文号 |
题名 |
日期 |
页数 |
1 |
认证中心 |
价鉴字(2006)5号 |
价格结论书 |
2006.2.15 |
1-5 |
2 |
认证中心 |
价鉴字(2006)5号 |
签发单 |
2006.2.15 |
6 |
3 |
认证中心 |
价鉴字(2006)5号 |
送达回证 |
2006.2.15 |
7 |
4 |
××公安局 |
公委字(2006)1号 |
委托书 |
2006.2.11 |
8 |
5 |
××公安局 |
公委字(2006)1号 |
物品明细 |
2006.2.11 |
9 |
6 |
认证中心 |
价鉴字(2006)5号 |
受理通知书 |
2006.2.11 |
10 |
7 |
认证中心 |
价鉴字(2006)5号 |
现场勘验 |
2006.2.13 |
11 |
8 |
认证中心 |
价鉴字(2006)5号 |
市场调查 |
2006.2.13 |
12 |
9 |
认证中心 |
价鉴字(2006)5号 |
集体审议 |
2006.2.14 |
13 |
10 |
认证中心 |
价鉴字(2006)5号 |
鉴证思路 |
2006.2.14 |
14-15 |
关于对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市价鉴字(2006)005号
××市公安局:
根据你单位的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委托的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等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现将价格鉴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鉴定标的
价格鉴定标的为:(1)潮银牌气动凿岩机1台,型号YT-24,山开集团生产,购买日期2005年12月;(2)高志牌24气腿1个,高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购买日期2005年12月。
二、价格鉴定目的
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提供鉴定标的的价格依据。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
2006年2月10日。
四、价格鉴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4.《××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5.其它有关价格鉴定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委托方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实物勘验资料;
2.市场调查资料。
五、价格鉴定方法
成本法。
六、价格鉴定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成立了价格鉴定小组,制订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对标的进行了勘验和市场调查,根据价格鉴定标的的情况采用成本法进行。
经勘验:价格鉴定标的为(1)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一台,绿色,购置时间2005年12月,山开集团生产;标的(2)高志牌24气腿一个,购置时间为2005年12月,高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以上标的外观良好,成色新,能正常使用。
经调查,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标的(1)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900元/台;标的(2)高志牌24气腿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320元/台。
以上标的均属矿山专用设备,根据《财政部关于各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折旧年限为10年,标的购置时间均为2005年12月,被盗时间均为2006年1月7日,至基准日标的已使用一个月,成新率=(120-1)/120×100%=99%。
标的(1)气动凿岩机的鉴定价格=900.00×99%=891.00(元)。
标的(2)24气腿的鉴定价格=320.00×99%≈317.00(元)。
标的总鉴定价格=891.00+317.00=1208.00(元)。
七、价格鉴定结论
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零捌元整(RMB1208.00元)。
八、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
九、声明
1.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3.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鉴证机构和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5.如对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十、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2006年2月11日-2006年2月15日。
十一、价格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市价格认证中心
机构资质证书号:豫××××××
法人代表签字:(略)
十二、价格鉴定人员
姓 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签 字
××× ×××× ××× (略)
××× ×××× ××× (略)
十三、附件
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表》;
2.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略);
3.价格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略)。
××市价格认证中心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价 格 鉴 定 结 论 签 发 单
案件名称 |
涉嫌盗窃专用矿产设备 |
案件性质 |
刑事 |
委托机关 |
××市公安局 |
联系人 |
×××(电话号码) |
受理时间
|
2006年2月12日 | ||
作 业
期 限 |
2006年2月12日至2006年2月15日 | ||
主 办
单 位 |
承办人:×××
核稿人:×××
2006年 2月 14日 | ||
签 发 |
××× | ||
发文编号 |
××市价鉴(2006)005号 |
份数(2)
价 格鉴 定 文 书
送 达回 证
发文单位 |
××市价格认证中心 | ||
受件单位 |
××市公安局
| ||
送达文书 |
价格鉴证结论书
| ||
送达人 |
×××
|
送达方式 |
通知自取 |
送达日期 |
2006年2月15日
| ||
受件人 |
××× |
受件人证件 |
警官证 |
备 注 |
|
价格鉴定委托书
××公委字(2006)第001号
××市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查明涉嫌盗窃专用矿产设备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价格鉴定工作程序规定》之规定,现委托你单位对案件中涉及的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和高志牌24气腿物品进行价格(补充、重新)鉴定。
该案属涉嫌盗窃专用矿产设备的刑事案件,本次价格(补充、重新)鉴定的目的是确定专用矿产设备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为二○○六年二月十日。
具体鉴定物品基本情况见附表及有关卷宗材料 N页附后。
案件经办人员:何××;胡××
联系地址:××市××路××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办公电话××××××
2、移动电话××××××
(委托机关印章)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委托价格鉴定物品明细表
序号 |
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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