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豫价证办〔2006〕11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价格认证中心,各县(区、市)价格认证中心:
规范价格鉴定档案管理是价格鉴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依法办案,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办案质量,考核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重要依据。省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河南省价格鉴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一年来,对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规范档案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鉴定档案管理,结合《河南省价格鉴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价格鉴定文书格式标准》等有关文件,对《河南省价格鉴证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价格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鉴定文书档案管理,提高价格鉴定工作质量,推进价格鉴定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南省价格鉴定程序规定》,结合《河南省价格鉴定文书格式标准》及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及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过程中形成的需纳入档案管理、保存的文书资料及视、听资料。
第三条 价格鉴定文书资料归档内容:
在价格鉴定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文件、照片等内容,都是价格鉴定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
1、价格(补充、重新)鉴定结论书;
2、价格复核裁定结论书;
3、价格鉴定结论签发单;
4、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
5、价格(补充、重新)鉴定委托书;
6、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
7、补充材料(技术鉴定)通知书;
8、受理通知书;
9、不予受理通知书;
10、终止鉴定通知书;
11、延期确认通知书;
12、现场勘验记录;
13、市场价格调查记录;
14、协助(委托)调查函;
15、集体审议记录;
16、其他。
第四条 纳入档案的文书、资料必须做到:
一、要书写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字迹工整,文书中的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标准。要用蓝黑墨水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禁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禁止在卷内资料上涂改或批注;禁止夹带非案卷所需资料。
二、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即长×宽为297mm×210mm)。封皮和封底要用250克牛皮纸制作案卷硬卷皮。对大于A4纸型规格的表、图样等文字材料,应按照A4纸型的尺寸加以折叠,尽量减少折叠层次,折痕应尽量位于字迹间隙处。
第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价格鉴定档案的审核、立卷、归档、管理、保存工作。
第六条 案卷收集组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办理。案件承办人应对文书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排序。
整理案卷内容一般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其案卷各部分按下列顺序排列: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签发单—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价格(补充、重新)鉴定、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补充材料(技术鉴定)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终止鉴定通知书—延期确认通知书—现场勘验记录—市场价格调查记录—协助(委托)调函—集体审议记录—其他。
第七条 整理后的案卷,应做到主次分明,整齐有序:
一、要认真编写页码。“卷宗封皮”和“卷内文件目录”不在卷宗页号编写之列。文档材料的正面页码编在右上角,背面页号(有文字的)编在左上角。文档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页码编号要先用铅笔,定稿以后改用打码器打码。
二、每份卷内文件目录、价格鉴定案件封皮和备考表要打印归档。
1.卷内文件目录包括文书序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附表样1);
2.案件封皮内容包括文号、委托单位、鉴定事项、承办人、归档时间、作业时间、保管期限、案卷号(附表样2);
3.备考表包括卷内文件材料有关情况说明、整理人、核查人、填写日期(附表样3)。
第八条 价格鉴定承办人员应在价格鉴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资料整理后移交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经审核无误后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书资料。
第九条 价格鉴定档案的装订、编号与保管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一、价格鉴定档案装订前,必须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破损文件进行修复,对字迹不清或褪变的案卷材料进行复制;去除原装订文件用的金属物和易变脆的塑料物。
二、案卷采用线绳装订、三孔一线左侧装订的方法,装订顺序为封皮—案卷文件目录—文件—备考表—封底。装订时应将左、下侧对齐。装订要牢固达到文件不损页、不压字。装订整齐后,以案卷号排列装入卷盒保存。
三、价格鉴定档案实行一案一档,一档一卷,数卷一盒。
1.盒内应填写案卷目录,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放入卷盒内首页;另一份用于备查。
2.案卷目录包括案卷号、文件字号、案卷题名、年度、页数、备注(附表样4)。
第十条 价格鉴定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案件不少于十年,重大案件应当永久保存,其中刑事、行政执法价格鉴证案件、复核裁定案件为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建立借阅查阅制度,严格管理。
一、凡需要借阅价格鉴定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履行借阅和登记手续。
二、查阅档案应在阅档室内进行,由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陪同查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要经领导审批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不得遗失档案或将档案转借他人。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十天,如需延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三、未经中心领导或档案主管领导许可,借阅人员不得摘录、翻印、复制档案资料。
四、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点收清楚,并及时办理借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价格鉴定档案的保密、管理、安全保管制度。档案室内要保持干燥、通风、清洁,并设置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霉、防盗等设施。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及时、准确统计,并负责填写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人员变动岗位,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及其他价格服务档案制作、管理工作中需要归档的资料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附件一:表样1—4
附件二:价格鉴定档案样本
附件一
表样1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文书序号责任者文号题 名日期页数备注
表样2
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档案
2006年 豫价鉴第 号
委托单位
鉴定事项
承办人
归档时间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管期限
本卷共 件 页案卷号
表样3
备 考 表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整理人:
核查人:
年 月 日
表样4
案 卷 目 录
案卷号文件字号案 卷 题 名年度页数备注
附件二
×× 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档案
2006年 豫价鉴第005号
委托单位:××市公安局
鉴定事项:涉嫌盗窃专用的矿产设备
承办人:××× ×××
归档时间: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作业时间:
自2006年2月11日
至2006年2 月 15日保管期限永久
本卷共10件15页案卷号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文书序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
1认证中心价鉴字(2006)5号价格结论书2006.2.151-5
2认证中心价鉴字(2006)5号签发单2006.2.156
3认证中心价鉴字(2006)5号送达回证2006.2.157
4××公安局公委字(2006)1号委托书2006.2.118
5××公安局公委字(2006)1号物品明细2006.2.119
6认证中心价鉴字(2006)5号受理通知书2006.2.1110
7认证中心价鉴字(2006)5号现场勘验2006.2.1311
8认证中心价鉴字(2006)5号市场调查2006.2.1312
9认证中心价鉴字(2006)5号集体审议2006.2.1413
10认证中心价鉴字(2006)5号鉴证思路2006.2.1414-15
关于对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市价鉴字(2006)005号
××市公安局:
根据你单位的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委托的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等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现将价格鉴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鉴定标的
价格鉴定标的为:(1)潮银牌气动凿岩机1台,型号YT-24,山开集团生产,购买日期2005年12月;(2)高志牌24气腿1个,高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购买日期2005年12月。
二、价格鉴定目的
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提供鉴定标的的价格依据。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
2006年2月10日。
四、价格鉴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4.《××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5.其它有关价格鉴定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委托方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实物勘验资料;
2.市场调查资料。
五、价格鉴定方法
成本法。
六、价格鉴定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成立了价格鉴定小组,制订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对标的进行了勘验和市场调查,根据价格鉴定标的的情况采用成本法进行。
经勘验:价格鉴定标的为(1)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一台,绿色,购置时间2005年12月,山开集团生产;标的(2)高志牌24气腿一个,购置时间为2005年12月,高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以上标的外观良好,成色新,能正常使用。
经调查,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标的(1)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900元/台;标的(2)高志牌24气腿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320元/台。
以上标的均属矿山专用设备,根据《财政部关于各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折旧年限为10年,标的购置时间均为2005年12月,被盗时间均为2006年1月7日,至基准日标的已使用一个月,成新率=(120-1)/120×100%=99%。
标的(1)气动凿岩机的鉴定价格=900.00×99%=891.00(元)。
标的(2)24气腿的鉴定价格=320.00×99%≈317.00(元)。
标的总鉴定价格=891.00+317.00=1208.00(元)。
七、价格鉴定结论
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零捌元整(RMB1208.00元)。
八、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
九、声明
1.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3.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鉴证机构和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5.如对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十、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2006年2月11日-2006年2月15日。
十一、价格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市价格认证中心
机构资质证书号:豫××××××
法人代表签字:(略)
十二、价格鉴定人员
姓 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签 字
××× ×××× ××× (略)
××× ×××× ××× (略)
十三、附件
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表》;
2.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略);
3.价格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略)。
××市价格认证中心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价 格 鉴 定 结 论 签 发 单
案件名称涉嫌盗窃专用矿产设备案件性质刑事
委托机关××市公安局联系人×××(电话号码)
受理时间
2006年2月12日
作 业
期 限2006年2月12日至2006年2月15日
主 办
单 位
承办人:×××
核稿人:×××
2006年 2月 14日
签 发×××
发文编号××市价鉴(2006)005号
份数(2)
价 格鉴 定 文 书
送 达回 证
发文单位××市价格认证中心
受件单位
××市公安局
送达文书
价格鉴证结论书
送达人
×××
送达方式通知自取
送达日期
2006年2月15日
受件人×××受件人证件警官证
备 注
价格鉴定委托书
××公委字(2006)第001号
××市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查明涉嫌盗窃专用矿产设备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价格鉴定工作程序规定》之规定,现委托你单位对案件中涉及的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和高志牌24气腿物品进行价格(补充、重新)鉴定。
该案属涉嫌盗窃专用矿产设备的刑事案件,本次价格(补充、重新)鉴定的目的是确定专用矿产设备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为二○○六年二月十日。
具体鉴定物品基本情况见附表及有关卷宗材料 N页附后。
案件经办人员:何××;胡××
联系地址:××市××路××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办公电话××××××
2、移动电话××××××
(委托机关印章)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委托价格鉴定物品明细表
序号品 名产地规格型号数量购建时间购置价格使用时间
(成新率或损坏程度)备注
1气动凿岩机××YT-2412005.123个月潮银牌
224气腿××12005.123个月高志牌
受理通知书存根
××市价鉴函字(2006)第 005号
××市公安局在办理涉嫌盗窃专用矿产设备的案件时,委托我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依据《河南省价格鉴定工作程序规定》,经对××公委字(2006)第001号委托书的审核,鉴定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作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附有关材料N页。
接案人:×××
审核人:×××
批准人:×××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现 场勘 验 记 录
案件名称涉嫌盗窃专用矿产设备委托机关××市公安局
勘验地点×××勘验时间2006年2月13日
勘验标的盗窃的专用矿产设备记录人×××
勘验情况:价格鉴定标的为1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一台,绿色,购置时间2005年12月,山开集团生产;标的2高志牌24气腿一个,购置时间为2005年12月,高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以上标的外观良好,成色新,能正常使用。
勘验人员签名:×××;×××
市 场价 格 调 查 记 录
调查事项盗窃专用矿产设备调查对象××××××
调查时间2006年2月13日调查地点××××××
调查方式市场采价联系电话××××××
调查(询问)情况:
根据勘验情况,对标的进行了市场调查。经调查,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标的(1)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900元/台;标的(2)高志牌24气腿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320元/台。
调查(询问)人员签名:×××;×××
集 体审 议 记 录
案件名称涉嫌盗窃专用矿产设备
委托机关××市公安局承办人员××× ×××
审议地点××××××主持人×××
审议时间2006年2月14日记录人×××
审议理由标的物属专用矿产设备
案件概况××市公安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委托我单位对被盗的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及高志牌气腿等机器设备进行价格鉴定,同时又提供了当事人购买机器的发票及价格证明,该案例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定。
初步结论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零捌元整(RMB1208.00元)。
审议情况一致通过鉴定结论
审议结论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零捌元整(RMB1208.00元)。
参加人员
签名×××;×××
×××;×××
价格鉴定案件内部审议报告
一、案情简介:
××公安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委托我单位对被盗的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及高志牌气腿等机器设备进行价格鉴定,同时又提供了当事人购买机器的发票及价格证明,该案例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定。
二、工作思路:
这是对专用机器设备的价格鉴证案件,首先要弄清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购买时间;其次要弄清标的现时实体状况;第三、对市场进行调查,寻找与标的质量相同或近似的物品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标的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第四、按照《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的规定确定标的的使用年限;第五、根据现场勘验和市场调查情况确定采用何种方法进行价格鉴证。
三、办案过程:
根据××公安局的委托,我们派人对标的进行了勘验,经勘验标的为(1)、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1个;(2)、高志牌24气腿1个。购买时间为2005年12月。同时通过办案民警和当事人了解到标的被盗时正在使用,我们就要求当事人提供购买机器的发票。事后委托方××公安局又提供了当事人购买机器的发票和价格证明,材料显示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的价格为1700元/台,高志牌24气腿的价格为700元/个。经对我市的矿山机器设备市场进行调查,发现气动凿岩机品牌众多,价格悬殊较大,如:气动凿岩机的价格在800-2000元之间,气腿的价格100-700元之间。而同品牌的凿岩机和气腿在我市则没有销售,标的的质量和价格不好确定;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就从侧面向经销商了解标的品牌的凿岩机和气腿的质量和价格,发现与当事人提供的价格有较大的出入,我们也在发票和价格证明上发现了种种疑点。为了得到标的的准确价格,考虑到当事人是在**市购买,离案发地较近,我们就专门到**市进行了调查,得到了标的在基准日的准确价格: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的价格为900元/台,高志牌24气腿的价格为320元/个。事实证明委托方提供的是虚假资料。我们采用成本法对标的进行了价格鉴定。
根据勘验情况,对标的进行了市场调查。经调查,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标的(1)潮银牌YT-24型气动凿岩机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900元/台;标的(2)高志牌24气腿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320元/台。
以上标的均属矿山专用设备,根据《财政部关于各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折旧年限为10年,标的购置时间均为2005年12月,被盗时间均为2006年1月7日,至基准日标的已使用一个月,成新率=(120-1)/120×100%=99%。
标的(1)气动凿岩机的鉴定价格=900.00×99%=891.00(元)。
标的(2)24气腿的鉴定价格=320.00×99%≈317.00(元)。
标的总鉴定价格=891.00+317.00=1208.00(元)。
备 考 表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整理档案时,结论书中没有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和价格鉴定人员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整理人:×××
检查人:×××
200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