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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严禁各地出台优惠电价

发布时间:2011-08-09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通知,严禁各地擅自出台优惠电价。
    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凡是未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二、严格执行国家上网电价政策。
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在我委。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进行规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未经三部门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严禁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开展电力市场单边、多边交易等形式,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除国家另有明确价格规定外,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端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
    三、严格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符合环保规定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其全部上网电量应执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经济运行调节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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