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国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
“十二五”期间,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要下降18%;北京、河北、辽宁、山东单位GDP能耗要下降17%;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单位GDP能耗要下降16%;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单位GDP能耗要下降15%;海南、西藏、青海、新疆单位GDP能耗要下降10%。
为强化责任考核,我国将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并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国单位GDP能耗要比2010年下降16%,比2005年下降32%。
(完)